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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对轮胎进行检测

2012-12-13   发表:

  瑞典化学品管理局(Kemi)于2012年夏季和秋季期间对进口汽车轮胎的约三十余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受检查的企业被要求描述其如何保证进口轮胎不含有超过限量水平的多环芳烃(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PAHs)。

  PAHs指的是一大组化学物质,其中多种物质具有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特性,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致癌性。PAHs可在于用作橡胶和轮胎增塑剂的芳烃填充油(高浓度多环芳烃油)中被发现。当轮胎磨损时,就会释放含有PAHs的颗粒,当这些颗粒被人类吸入或通过空气传播到土地和水源中而存在于环境中时,可能会对人类健康造成损害。

  一些欧盟国家已在早前通过一个联合项目测试了轮胎和轮胎制造中使用的油质。调查显示,欧盟市场上有自欧盟外进口的轮胎,并含有超限量的PAHs。

  欧盟橡胶和轮胎制造商贸易协会(ETRMA)也对欧盟市场上的轮胎进行了分析。在研究涉及的204种轮胎中,有21种不符合PAH浓度限量。这其中又有20种轮胎为中国制造。

  瑞典研究的结果

  大多数进口商在针对此次检查的回复中称,已意识到欧盟针对PAHs的法规,但它们报告的详细程度和质量参差不齐。企业确保产品符合法规的最常见方法之一,是要求欧盟外的供应商提供认证和其他相关文件。一些进口商还提供了来自供应商的分析报告。

  但没有一家企业声明其自身进行了任何检测,只有少数表示总公司(位于欧盟另一个国家)已进行了测试。一些企业在与供应商签署的文件中详细描述了法规的具体要求,而其他的则仅列明了大体要求。一些公司表示已参观了工厂现场。其他企业则表示其只使用面向欧洲市场生产轮胎的工厂,或仅有获得“欧盟注册”的轮胎,因此推定其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法规

  2010年1月1日起,若轮胎制造所使用的轮胎和油质中法规列明的八种PAHs含量超过10毫克/千克,或苯并(а)芘含量超过1毫克/千克,将不得进行销售。该规则包含于欧盟法规(EC)第1907/2006号(REACH)法规附件十七第50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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