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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监局公布对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12-01-03   发表:

根据近日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质监部门对检举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办法》提出凡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质监部门举报以下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可获得奖励:生产、储存、印刷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生产、储存、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生产加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产品的;生产加工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生产加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生产加工失效、变质产品的。

根据举报事实确凿程度和案件查处实际情况,举报人可获得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6%以内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案件没有实际收缴罚没款的,除给予精神奖励外,酌情给予3000元以下奖励。上述奖励,不适用于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

《办法》规定,对业内人士举报行业“潜规则”的,将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经自治区质监局批准,给予进一步奖励。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对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制假案件的,只奖励首报者,不重复奖励。承办的质监部门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申请,按照《办法》规定确定举报奖励等级,按照程序,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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