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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 E/e Mark 簡介

2007-06-02   发表:
E/e Mark 簡介

法規:
依據歐盟指令(EC Directives)及歐洲經濟委員會規章(ECE Regulation)之規章,輸入歐洲國家之汽機車及其安全零配件產品均需遵循各相關規章,以維護行車及環保之基本安全要求。


適用產品:
整 車 產 品 兩輪交通工具、小客車、卡車、巴士等可行駛一般道路之工作機械或車具。
汽機車零組件車燈、喇叭、後視鏡、汽車玻璃、輪胎、鋼圈等。
汽機車零配件機車安全帽、兒童安全椅、汽車音響、汽車行動電話等、車內附屬電氣產品。

何謂EEC、ECE法規:
ECE: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歐洲經濟委員會)
歐洲經濟委員會,其乃聯合國之下屬機構,總部設立於日內瓦,其目的在解決歐洲國家間的貿易障礙,促進彼此的經濟發展。其會員國所共同制定之車輛零組件之法規,稱為ECE法規。共有114條,由R1至R113及RE3。不同的法規,代表不同零組(配)件的測試標準及相關的要求。若該產品通過測試時,其驗證機構會發給一證書。產品上並須刻上英文字母大寫的E,後有一阿拉伯數字,並用一圓圈圈起來。其後的阿拉伯數字即代表其發證國家。例:E1代表德國,E2法國,E4荷蘭,E9西班牙,E13盧森堡..等等,因其為大寫的E,故簡稱為大E。

P.S.
(1) ECE法規並無對汽車或機車整車驗證提供檢驗規範。
(2) ECE所有的法規皆著重於各零組(配)件及系統的測試與檢驗。
   如汽機車燈具、後視鏡、安全帽...等產品。

EEC: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歐經濟共同體)
歐洲經濟共同體,其主要目的為創建一個無貿易障礙的共同市場,而其最終目標則是結合一個無國界的“大歐洲國”。其會員國所制定之法規,稱之為EEC法規。共有一百條。包括零組(配)件及整車認證之要求之法規。其若該產品通過測試時,會發給一小寫e,後有一阿拉伯數字證書,外圈用一長方形框起來。其阿拉伯數字同樣代表發證國家。如e1,e2等,一般稱之為小e。


EEC法規與ECE法規有何差異?:
歐盟經濟共同體的各會員國在委員會批准各項新指令後,必須在十八個月內將該指令實施執行成該國的國內法。若某一會員國已有現行相關之法規EEC法規相似者,則以EEC法規優先適用。
而ECE法規對各會員國則較不具強迫性,每一個會員國皆有權利決定是否接受該項法規。


Ex表示符合EEC法規,數字x表示成員編號,如下述:

EEC成員國及其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義大利e4荷蘭
e5瑞典e6比利時e9西班牙e11英國
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7芬蘭e18丹麥
e21葡萄牙e23希臘e24愛爾蘭e26斯洛法尼亞
e27斯洛伐克e29愛沙尼亞e32拉脫維亞e36立陶宛
e49塞普勒斯e50馬爾他    

 

Ex表示產品符合歐洲經濟委員會ECE法規,數字x表示成員編號,如下述:

EEC成員國及其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義大利E4荷蘭
E5瑞典E6比利時E7匈牙利E8捷克
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國E12奧地利
E13盧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蘭
E18丹麥E19羅馬尼亞E20波蘭E21葡萄牙
E22俄羅斯E23希臘E24愛爾蘭E25克羅埃西亞
E26斯洛法尼亞E27斯洛伐克E28貝拉魯斯E29愛沙尼亞
E31坡士尼亞及
赫塞哥維納
E32拉脫維亞E34保加利亞E36立陶宛
E37土耳其E40馬其頓E42歐洲共同體E43日本
E45澳大利亞E46烏克蘭E47南非E48紐西蘭



歐盟汽車EMC新指令2004/104/EC說明:

A. 2004/104/EC指令執行期及適用產品範圍

指令採用期過渡期強制期產品類別
2004/104/EC

1st Jan 2006

-

1st July 2006汽車零部件
2004/104/EC-

2006~2009

1st Jan 2009所有汽車及其零部件

B. 新舊指令對汽車零部件,所須採用之e mark or CE marking產品之差異說明及遵循要求

項  目指令產品類別檢測須遵循之指令
舊指令

95/54/EC
by e mark

第二章節指出汽車零部件須符合
95/54/EC法規e marking要求

95/54/EC
新指令2004/104/EC by CE marking

第二章節指出汽車零部件非影響行車安全之下,不須符合型式認證要求

89/336/EEC:汽車零部件
99/5/EC:使用在汽車零部件之有/無線通信產品


C. 新舊指令針對汽車零部件之認證程序

項  目e-markingCE marking
指   令

2004/104/EC: 須符合95/54/EC

2004/104/EC: 須符合89/336/EEC or 99/5/EC

認證程序1. 產品須符合95/54/EC EMC測試
2. 遵循型式認證程序
3. 經認證機關核發e-mark證書,再銷售產品

1. 選擇相關EMC/RF標準及符合檢測
2. 符合測試後,做CE宣告再銷售產品

備    註舊指令可使用至新指令強制期:JUL.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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